尊而光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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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尊而光發布時間:2020-10-21
勞動合同像一把法律“保護鎖”保障雙方利益,約束雙方行為,
但在現實生活中,勞動者入職之后,用人單位未及時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較為常見。
那么,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就意味著不存在勞動關系嗎?法院又是如何認定的呢?
19歲的小徐畢業后入職了某二手車平臺公司,入職20天后,小徐與其他員工一同參加了公司的團建活動,后被發現在團建地點溺亡。悲痛的小徐父母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確認公司與小徐存在勞動關系,勞動仲裁委予以支持。后公司不服訴至法院。近日,昌平法院一審判決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公司上訴后,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徐先生與王女士是夫妻倆,二人于2000年婚內生育一子小徐。2019年8月23日,某二手車平臺公司組織員工前往密云某山莊開展團建活動?;顒又?,小徐飲酒后曾獨自離開團建的燒烤地點,被同事找回后又再次離開。8月29日,公司負責人報警稱單位同事失聯。當日,小徐被發現在團建地點溺水身亡。
小徐父母稱,2019年8月4日小徐入職該公司,第一個月工資為4000元,之后根據收車、賣車的情況提成。團建當天,兒子小徐身著工服參加的公司活動。雖然公司未與小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雙方之間肯定是存在勞動關系的。
二手車平臺公司則辯稱,徐某到公司僅為考察學習,該考察是公司與小徐的雙向考察,考察結束后,雙方再決定是否簽訂勞動合同??疾炱陂g小徐不接受公司規章制度、考勤制度的約束,且徐某與原單位尚未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因而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
昌平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小徐與二手車平臺公司在2019年8月4日至2019年8月23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首先
原單位已于2019年8月1日對小徐做了社保減員,二手車平臺公司雖稱小徐與原單位尚未解除勞動關系,但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二手車平臺雖稱小徐在考察學習期間不受公司規章制度的約束、不受考勤制度約束,但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其次
小徐和二手車平臺公司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
再次
2019年8月23日小徐參加活動時身著該公司工服。根據證人證實,公司對小徐和其他員工的要求沒有差異,因而認定小徐受公司規章制度的約束。
最后
從小徐非正常死亡一案中的卷宗材料中可以看出,該公司其他員工均表述小徐為公司員工,且其中兩位員工明確表述其為公司的實習評估師。最終,法院認定小徐與二手車平臺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后公司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后,依法維持原判決。
勞動關系的成立是勞動者權利主張的基礎。勞動關系是否成立,決定了員工是否有權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享有相應的勞動權益,包括獲得勞動報酬權、享受年休假權利、繳納社會保險等。
實踐中,一些公司對于短期用工的崗位人員或流動率高的崗位人員,在其報到后暫不辦理入職手續,不簽訂勞動合同,而是先安排學習適應,這種做法并不能規避自己的用工風險。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本案中,公司雖未與小徐簽訂勞動合同,但小徐自入職后受公司規章制度的約束,并從事公司提供的實習評估師的工作,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成立。
法官提示,勞動者入職時一定要及時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確定勞動關系成立的事實,否則如發生工傷、工亡等需要勞動關系存在為前提主張相關權利時,勞動者將耗用長時間的成本和精力,證明其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對勞動者權利保護極為不利。若公司沒有及時簽訂書面合同,勞動者要留存好工作證、考勤記錄、工資發放明細等證據材料。同時,用人單位錄用勞動者后應當在一個月內及時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否則將面臨支付雙倍工資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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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現實生活中,勞動者入職之后,用人單位未及時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較為常見。
那么,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就意味著不存在勞動關系嗎?法院又是如何認定的呢?
19歲的小徐畢業后入職了某二手車平臺公司,入職20天后,小徐與其他員工一同參加了公司的團建活動,后被發現在團建地點溺亡。悲痛的小徐父母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確認公司與小徐存在勞動關系,勞動仲裁委予以支持。后公司不服訴至法院。近日,昌平法院一審判決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公司上訴后,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徐先生與王女士是夫妻倆,二人于2000年婚內生育一子小徐。2019年8月23日,某二手車平臺公司組織員工前往密云某山莊開展團建活動?;顒又?,小徐飲酒后曾獨自離開團建的燒烤地點,被同事找回后又再次離開。8月29日,公司負責人報警稱單位同事失聯。當日,小徐被發現在團建地點溺水身亡。
小徐父母稱,2019年8月4日小徐入職該公司,第一個月工資為4000元,之后根據收車、賣車的情況提成。團建當天,兒子小徐身著工服參加的公司活動。雖然公司未與小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雙方之間肯定是存在勞動關系的。
二手車平臺公司則辯稱,徐某到公司僅為考察學習,該考察是公司與小徐的雙向考察,考察結束后,雙方再決定是否簽訂勞動合同??疾炱陂g小徐不接受公司規章制度、考勤制度的約束,且徐某與原單位尚未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因而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
昌平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小徐與二手車平臺公司在2019年8月4日至2019年8月23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首先
原單位已于2019年8月1日對小徐做了社保減員,二手車平臺公司雖稱小徐與原單位尚未解除勞動關系,但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二手車平臺雖稱小徐在考察學習期間不受公司規章制度的約束、不受考勤制度約束,但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其次
小徐和二手車平臺公司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
再次
2019年8月23日小徐參加活動時身著該公司工服。根據證人證實,公司對小徐和其他員工的要求沒有差異,因而認定小徐受公司規章制度的約束。
最后
從小徐非正常死亡一案中的卷宗材料中可以看出,該公司其他員工均表述小徐為公司員工,且其中兩位員工明確表述其為公司的實習評估師。最終,法院認定小徐與二手車平臺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后公司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后,依法維持原判決。
勞動關系的成立是勞動者權利主張的基礎。勞動關系是否成立,決定了員工是否有權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享有相應的勞動權益,包括獲得勞動報酬權、享受年休假權利、繳納社會保險等。
實踐中,一些公司對于短期用工的崗位人員或流動率高的崗位人員,在其報到后暫不辦理入職手續,不簽訂勞動合同,而是先安排學習適應,這種做法并不能規避自己的用工風險。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本案中,公司雖未與小徐簽訂勞動合同,但小徐自入職后受公司規章制度的約束,并從事公司提供的實習評估師的工作,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成立。
法官提示,勞動者入職時一定要及時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確定勞動關系成立的事實,否則如發生工傷、工亡等需要勞動關系存在為前提主張相關權利時,勞動者將耗用長時間的成本和精力,證明其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對勞動者權利保護極為不利。若公司沒有及時簽訂書面合同,勞動者要留存好工作證、考勤記錄、工資發放明細等證據材料。同時,用人單位錄用勞動者后應當在一個月內及時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否則將面臨支付雙倍工資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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