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而光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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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尊而光發布時間:2020-09-01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離婚后孩子歸屬于一方撫養,另一方享有為孩子的探望權,那么問題來了,一方能否以另一方,未給付撫養費為由拒絕對方探視?
原告鄭某某和被告張某原系夫妻關系,雙方育有一女,因婚后感情不和,多有爭執。2017年12月5日,經天津市寧河區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婚生女由被告張某直接撫養,原告鄭某某每月給付撫養費660元。離婚后,被告張某以原告未給付女兒撫養費為由,拒絕其對女兒進行探望?,F原告鄭某某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協助其每月探望婚生女2次。
在這場以未給付撫養費為由,剝奪母親探望權的爭執中,法院會怎么判?
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
父母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
而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但父或母行使探望權的方式和時間,應充分考慮子女的需求,不能給子女的身心健康帶來不利的影響。
鄭某某作為母親,有探望女兒的法定權利,且探望權的合理行使能夠加強母女之間的親情交流,使子女獲得父母的完整關愛,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因此,對原告鄭某某的合理探望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具體的探望方式,應根據子女的實際情況確定,考慮到孩子的身心健康,給其一個相對穩定的生活環境,鄭某某的探望次數不應過于頻繁,應該以叁個月探望一次為宜。
探望權
指父母雙方離婚或解除同居關系后,非直接撫養一方享有的可在一定時間、地點及方式探望子女的權利,而給付孩子撫養費是一種義務,探望權的形成或者消失不以撫養義務是否履行作為前提和基礎。
在本案中,原告鄭某某不按時給付孩子撫養費的行為,不能作為被告張某拒絕其行使探望權的法定理由,作為撫養方的張某有權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履行撫養費支付的義務,但不能以此為由阻止對方探望女兒,變相剝奪對方的探望權。
因此,原告鄭某某要求的探望權依法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并根據具體情況判決原告每叁個月到被告張某處探望女兒一次,探望時間為第三個月最后一周的周六上午9時。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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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離婚后孩子歸屬于一方撫養,另一方享有為孩子的探望權,那么問題來了,一方能否以另一方,未給付撫養費為由拒絕對方探視?
原告鄭某某和被告張某原系夫妻關系,雙方育有一女,因婚后感情不和,多有爭執。2017年12月5日,經天津市寧河區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婚生女由被告張某直接撫養,原告鄭某某每月給付撫養費660元。離婚后,被告張某以原告未給付女兒撫養費為由,拒絕其對女兒進行探望?,F原告鄭某某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協助其每月探望婚生女2次。
在這場以未給付撫養費為由,剝奪母親探望權的爭執中,法院會怎么判?
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
父母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
而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但父或母行使探望權的方式和時間,應充分考慮子女的需求,不能給子女的身心健康帶來不利的影響。
鄭某某作為母親,有探望女兒的法定權利,且探望權的合理行使能夠加強母女之間的親情交流,使子女獲得父母的完整關愛,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因此,對原告鄭某某的合理探望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具體的探望方式,應根據子女的實際情況確定,考慮到孩子的身心健康,給其一個相對穩定的生活環境,鄭某某的探望次數不應過于頻繁,應該以叁個月探望一次為宜。
探望權
指父母雙方離婚或解除同居關系后,非直接撫養一方享有的可在一定時間、地點及方式探望子女的權利,而給付孩子撫養費是一種義務,探望權的形成或者消失不以撫養義務是否履行作為前提和基礎。
在本案中,原告鄭某某不按時給付孩子撫養費的行為,不能作為被告張某拒絕其行使探望權的法定理由,作為撫養方的張某有權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履行撫養費支付的義務,但不能以此為由阻止對方探望女兒,變相剝奪對方的探望權。
因此,原告鄭某某要求的探望權依法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并根據具體情況判決原告每叁個月到被告張某處探望女兒一次,探望時間為第三個月最后一周的周六上午9時。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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