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而光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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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尊而光發布時間:2020-08-31
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會判離嗎?很多人這樣問。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判不判離,只有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前提下才會有這個問題,如果對方同意離婚,就不存在這個問題了,雙方到民政部門登記或由法院調解,都可以順利的解決離婚問題。
因此,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原告又堅持不愿意調解和好,法院只能對原告的離婚訴訟進行判決。法院能否判決離婚的標準是什么?唯一的標準就是審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法院經審理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判決準許離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判決不準離婚,駁回起訴。
所以,哪些情形可以認定為屬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標準,成為法院能否判決離婚的關鍵,這個認定標準主要來源于兩方面。一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共有五種情形,前四項是具體的情形,第五項是兜底條款。二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該意見中共有十四條情形,其中前十三條是具體情形,第十四條是兜底條款。
并且部分具體情形與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重合,重合部分優先適用婚姻法的規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有五種情形可視為感情破裂: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綜上分析,第一次起訴法院能否判決雙方離婚,主要看原告提出離婚的理由,是否屬于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例如,原告起訴離婚,是因為雙方感情不和,分居已滿2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四項的規定,不能調解和好的,法院應當準予離婚,否則的話,沒有法定離婚理由,法院會判決不準離婚。如果原告仍然堅持起訴離婚的,一般要在六個月后第二次起訴離婚,大多數離婚案件,因第二次起訴本身就屬于感情破裂的情形,實務中法院對于原告的第二次起訴,一般會做出準予離婚的判決。為了更好的閱讀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識要點,筆者分享一篇相關的實務案例,并對案例的內容進行了相應的整理和匯編,案例中觀點僅供學習交流所用!
原告方某石訴稱:2008年5月原告與被告相識,2008年7、8月間確立戀愛關系,于2009年10月31日到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后雙方感情很好,后因買房買車資金問題,導致夫妻關系緊張,原告曾多次溝通,雙方不能達成一致,導致雙方感情破裂,原告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原、被告離婚;訴訟費用由雙方各自承擔一半。被告姚某云答辯稱:原、被告均是再婚,于2009年10月31日結婚,婚后我與原告相敬如賓,感情一直較為融洽,結婚后被告一直努力經營這個來之不易的家庭,五年來原告一直以他資金鏈出問題為理由從未給一分家用,原告吃住都是由被告一個人承擔,被告這樣的付出,從未后悔。雖然雙方有些家庭矛盾,只要正確面對,是可以很好解決的,因此被告不同意離婚。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系自由戀愛,自主婚姻,婚后雙方在家庭生活中因家庭瑣事、經濟等方面積累了矛盾,這些矛盾確實影響了夫妻感情,但原告因此主張這些家庭矛盾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明顯依據不足,法院不予采信。另外,被告當然表態希望雙方和好,不同意離婚,雙方均系再婚,在夫妻生活中有些家庭矛盾本屬正常,雙方應加強溝通,盡力解決矛盾,仍有和好的可能。綜上,法院判決:對原告方某石的離婚之訴不予準許。
該案中,原告方某石起訴離婚的原因是,婚后因買房買車資金問題,導致夫妻關系緊張,這明顯是家庭生活矛盾導致的離婚訴訟。因家庭生活矛盾引起的離婚訴訟,在實務中占絕大部分,但是這種離婚的理由并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的“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因此,被告堅決不同意離婚的,正常情況下法院對于原告的本次訴訟,都會判決不準離婚,給予雙方一個和好的機會。
(文章來源:公眾號律師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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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會判離嗎?很多人這樣問。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判不判離,只有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前提下才會有這個問題,如果對方同意離婚,就不存在這個問題了,雙方到民政部門登記或由法院調解,都可以順利的解決離婚問題。
因此,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原告又堅持不愿意調解和好,法院只能對原告的離婚訴訟進行判決。法院能否判決離婚的標準是什么?唯一的標準就是審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法院經審理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判決準許離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判決不準離婚,駁回起訴。
所以,哪些情形可以認定為屬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標準,成為法院能否判決離婚的關鍵,這個認定標準主要來源于兩方面。一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共有五種情形,前四項是具體的情形,第五項是兜底條款。二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該意見中共有十四條情形,其中前十三條是具體情形,第十四條是兜底條款。
并且部分具體情形與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重合,重合部分優先適用婚姻法的規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有五種情形可視為感情破裂: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綜上分析,第一次起訴法院能否判決雙方離婚,主要看原告提出離婚的理由,是否屬于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例如,原告起訴離婚,是因為雙方感情不和,分居已滿2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四項的規定,不能調解和好的,法院應當準予離婚,否則的話,沒有法定離婚理由,法院會判決不準離婚。如果原告仍然堅持起訴離婚的,一般要在六個月后第二次起訴離婚,大多數離婚案件,因第二次起訴本身就屬于感情破裂的情形,實務中法院對于原告的第二次起訴,一般會做出準予離婚的判決。為了更好的閱讀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識要點,筆者分享一篇相關的實務案例,并對案例的內容進行了相應的整理和匯編,案例中觀點僅供學習交流所用!
原告方某石訴稱:2008年5月原告與被告相識,2008年7、8月間確立戀愛關系,于2009年10月31日到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后雙方感情很好,后因買房買車資金問題,導致夫妻關系緊張,原告曾多次溝通,雙方不能達成一致,導致雙方感情破裂,原告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原、被告離婚;訴訟費用由雙方各自承擔一半。被告姚某云答辯稱:原、被告均是再婚,于2009年10月31日結婚,婚后我與原告相敬如賓,感情一直較為融洽,結婚后被告一直努力經營這個來之不易的家庭,五年來原告一直以他資金鏈出問題為理由從未給一分家用,原告吃住都是由被告一個人承擔,被告這樣的付出,從未后悔。雖然雙方有些家庭矛盾,只要正確面對,是可以很好解決的,因此被告不同意離婚。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系自由戀愛,自主婚姻,婚后雙方在家庭生活中因家庭瑣事、經濟等方面積累了矛盾,這些矛盾確實影響了夫妻感情,但原告因此主張這些家庭矛盾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明顯依據不足,法院不予采信。另外,被告當然表態希望雙方和好,不同意離婚,雙方均系再婚,在夫妻生活中有些家庭矛盾本屬正常,雙方應加強溝通,盡力解決矛盾,仍有和好的可能。綜上,法院判決:對原告方某石的離婚之訴不予準許。
該案中,原告方某石起訴離婚的原因是,婚后因買房買車資金問題,導致夫妻關系緊張,這明顯是家庭生活矛盾導致的離婚訴訟。因家庭生活矛盾引起的離婚訴訟,在實務中占絕大部分,但是這種離婚的理由并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的“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因此,被告堅決不同意離婚的,正常情況下法院對于原告的本次訴訟,都會判決不準離婚,給予雙方一個和好的機會。
(文章來源:公眾號律師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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