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而光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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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老牌律所
每年解答法律問題10000+,處理案件3000+
作者:尊而光發布時間:2020-08-27
今年52歲的黃先生在某國企公司做班車司機已經有八年了,八年來黃先生兢兢業業,起早貪黑,每天按時接送員工。
由于公司是三班倒的工作制度,黃先生常常凌晨四點起床趕去開早班班車,又在深夜十二點送完晚班員工才回去休息。
常年的辛苦工作,加上年齡也漸漸大了,黃先生最近老是覺得胸悶難受,去醫院檢查才知道,自己得了心臟病。了解到黃先生的職業后,醫生建議黃先生不要再開車工作了,以免病情加重,危及生命健康。
黃先生拿著病歷找到公司人事部,說明了情況,表示希望能調換崗位。公司人事部卻表示,當初跟黃先生簽訂的勞動合同上注明的崗位是班車司機,現在公司沒有其他合適的崗位給黃先生轉崗,如果黃先生不做班車司機,只能即刻離職。
對于這一說法,黃先生頗感委屈:自己在公司干了八年,沒有功勞也有苦勞,現在也確實是因為身體狀況不能繼續開車,公司竟不念一絲舊情,不給轉崗。
無奈中,黃先生找到尊而光律師事務所,想咨詢律師面對這樣的勞動糾紛該怎么維護自己的權益。
尊而光律師事務所余律師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款: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也就是只有員工同時滿足“既不能從事原工作”和“也不可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兩個條件,用人單位才能依法解除合同。
本案中,黃先生雖然不能從事原來的班車司機工作,卻是有能力從事其他工作的,用人單位應該為其轉崗,并不能直接要求其離職。
即使黃先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公司也應該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黃先生本人或者額外支付黃先生一個月工資后才能解除合同,而不能即刻解除勞動合同。
面對這樣的勞動糾紛,建議大家及時和公司協商,協商不成就應該立即向尊而光律所律所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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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的辛苦工作,加上年齡也漸漸大了,黃先生最近老是覺得胸悶難受,去醫院檢查才知道,自己得了心臟病。了解到黃先生的職業后,醫生建議黃先生不要再開車工作了,以免病情加重,危及生命健康。
黃先生拿著病歷找到公司人事部,說明了情況,表示希望能調換崗位。公司人事部卻表示,當初跟黃先生簽訂的勞動合同上注明的崗位是班車司機,現在公司沒有其他合適的崗位給黃先生轉崗,如果黃先生不做班車司機,只能即刻離職。
對于這一說法,黃先生頗感委屈:自己在公司干了八年,沒有功勞也有苦勞,現在也確實是因為身體狀況不能繼續開車,公司竟不念一絲舊情,不給轉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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